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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非法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拒绝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箱地址(Refuse Collect E-mail)

1. 本网站所刊载的电子邮箱地址,拒绝被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收集。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信息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敬请注意。
2.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部分修订 2002.12.18 法律第06797号】

第50条之2(禁止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在已明确表示拒绝电子邮箱地址收集的互联网网站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1项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3. 任何人不得明知该电子邮箱地址系依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禁止收集、销售或流通的情况下,
仍将其用于信息传输。

第65条之2(处罚)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将处以不超过一千万韩元的罚款。
1. 违反第50条第4项规定,采取技术性措施的行为
2. 违反第50条第6项规定,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的行为
3.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将其用于信息传输的行为